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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雙邊協定有修訂容量班次,而未涉及增加業者營運時,於雙邊協定簽署後,民航局應將雙邊協定之容量班次,函知原營運之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檢附增班計畫及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報請民航局初審,民航局於初審後,應將分配建議報請交通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