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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人應自興建規劃書核准之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辦理興建:
一、經核准之航空站籌設可行性研究計畫書及興建規劃書。
二、施工計畫:應包括工程設計圖說、聯外道路系統配置計畫、交通維持計畫、安全維護計畫、開工及竣工年月。
三、土地清冊、所有權證明、租用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及地籍資料。
四、符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或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禁限建查詢證明與禁限建範圍界樁設立及禁限建樁位圖。
五、財源籌措計畫。
六、航空站之設立計畫及營運計畫。
申請人未於期限內申請興建者,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籌設許可。但申請人得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延展;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