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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航空站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事項。
二、航空站相關事業在航空站用地內之投資審核、營運輔導及服務事項。
三、航空站土地、場站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四、禁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之檢測及違規查報事項。
五、與飛航服務單位訂定協議書。
六、地面燈光系統、指示牌及相關供電系統之維護。
七、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管理。
八、地面安全事件通報、調查及處理事項。
九、航空站災害、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預防、搶救及緊急救護事項。
十、航空站動態監控及異常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環境影響評估、噪音補償金及航空站收費費率之相關事宜。
十二、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飛鴿及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查報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航空站、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