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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民營航空站經營人應於每屆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下列表報檢送民航局備查:
一、營運表報。
二、財務表報。
三、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