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設定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面積及範圍。
二、地上權存續期間。
三、地上權應給付權利金、土地租金之數額及給付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四、用途。
五、地上權與地上物之轉讓及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六、得終止地上權之事由。
七、地上權消滅後地上物之處理。
八、管轄法院。
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