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有下列情形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一、地址變更。
二、個人變更姓名。
三、法人變更名稱、代表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