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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吊扣空側認證證書之航空站對吊扣原因之缺失完成改善並報請民航局審查核可後,由民航局發還空側認證證書,始得恢復空側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