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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用於盛裝液體之包裝,應能承受技術規範規定之壓力,不得有滲漏之情形發生。
內包裝之封裝方式,應能避免空運時破損、滲漏或於外包裝中移動。封裝所使用之襯墊及吸附材料應避免與包裝內之內容物產生危險性之反應。
包裝應經檢查確認無腐蝕及破損後,始得重複使用;重複使用包裝時,應防止再裝之內容物受污染。
曾裝運危險物品且尚未清潔之空包裝仍具危險性者,應予密封並按其危險性處理。
包裝件外部不得黏附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