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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危險物品之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爆炸物品。
二、第二類:氣體。
三、第三類:易燃液體。
四、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五、第五類:氧化物、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
七、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八、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九、第九類:其他危險物品。
前項危險物品之分類基準,依技術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