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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任何人對航空保安資料,應予保密。
前項航空保安資料,包括下列事項:
一、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
二、各航空站保安計畫。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保安控管人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之航空保安計畫。
四、其他國家所提供應保密之航空保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