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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為各航空站之航空保安管理機關,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於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航空站保安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規依據及行政事項。
二、作業單位及任務。
三、航空站保安會之組成、職掌及其有關事項。
四、航空保安事項之通告。
五、航空站設施概況。
六、航空保安措施及應遵行事項。
七、非法干擾行為之處理。
八、航空保安訓練。
九、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事項。
於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應遵守航空站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