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保安控管人應建立及更新已知託運人名單,並確認託運人符合下列事項:
一、與保安控管人有商業往來紀錄。
二、已簽署航空保安聲明。
三、貨物於交付保安控管人前,均處於保安控制下。
前項第二款航空保安聲明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二年。
保安控管人應保存已知託運人名單及已知託運人航空保安聲明二年以上,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