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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得知航空器上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即通知航警局及民航局,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非法干擾行為事件初報表(如附件三)送航警局及民航局;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民航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之填報作業。
航警局於得知航空站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依前項規定通報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