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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有足夠證據顯示航空器可能為非法干擾行為之目標時,應依其航空保安計畫所訂之緊急應變計畫處理,並即通知航警局;如航空器已起飛,另應即通報相關航空站及飛航管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