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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民航局就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以外之飛安相關事件所為之調查及處理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事件經過。
二、航空器相關資料。
三、相關航空人員及組員之資料,包括醫療病理、訓練資料。
四、人員傷亡名單、航空器及其他損壞資料。
五、氣象資料。
六、助航設施資料。
七、飛航管制及陸空通訊資料。
八、航空站設施資料。
九、火災及消防搶救程序。
十、其他事項,包括公司管理制度等。
民航局對前項飛安相關事件所進行之調查及處理結果報告,應提出統計、分析資料,作為飛航安全管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