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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由下列機場、港口有關單位各派代表一人組成,
辦理協調聯繫業務: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疾病管制局。
三、關稅局。
四、標準檢驗局。
五、入出境管理局。
六、航空警察局、港務警察所。
七、海岸巡防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