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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6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訓練組員能於有礙飛航安全之干擾行為發生時,所應採取之適當行動。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訓練計畫,使相關工作人員熟知預防措施及技巧,處理航空器載運之乘客、行李、貨物、郵件、裝備、商品及供應品遇有任何破壞或其他有礙飛航安全行為時之突發狀況。
前項訓練計畫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判斷任何事件之嚴重性。
二、組員通訊及協調。
三、適當之自衛反應。
四、使用經民航局核准供組員使用之非致命性保護性裝備。
五、瞭解恐怖份子行為,以加強組員對劫機者行為及乘客反應之能力。
六、模擬不同威脅狀況實況演練。
七、保護航空器之駕駛艙程序。
八、搜尋可疑爆炸物程序及航空器上炸彈爆炸最低危害位置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