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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參與調查之人員,除具有陳報各該公司上級主管之職務上義務外,不得揭
露下列資料:
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所有證詞。
二、操作飛航有關人員間之所有通訊紀錄。
三、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或其他私人資料。
四、航空器座艙語音記錄器及紀錄。
五、飛航資料記錄器之分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