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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航空器於水上失事,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行性,得要求航
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僱用飛安會認可之打撈業者或機關進行殘骸打撈。
前項打撈作業,得接受費用捐贈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