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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為利噪音補償作業工作之規劃與執行,各航空站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專家學者、相關鄉(鎮、市、區)長或村(里)長協調、諮詢或研擬相關事務。
航空站屬軍民合用者,航空站除得邀集前項人員協調、諮詢或研擬相關事務外,並應邀請該軍用航空管理機關指派代表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