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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申請人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證明文件。
前項資料之文書格式及申請、審核及檢查作業由民航局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依第十條申請噪音補償者,應依航空站通知之補償項目檢附具領清冊或相關單據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