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航空站為執行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及噪音補償措施工作,得就年度噪音防制設施補助與噪音補償措施作業所需相關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依前項協調結果向航空站申請補助第四條第四款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