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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特許飛航類特種適航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及資料送民航局辦理:
一、飛航目的。
二、計劃航線。
三、操作航空器及其設備所需之組員。
四、航空器不符合適航規定之情況。
五、航空器安全作業所需之限制條件及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