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檢定機構或檢定代表執行檢定業務時,應受民航局之查核及監督。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怠忽檢定作業者,民航局得停止其檢定業務之執行,直至改善完成為止;情節重大或做不實之檢定報告者,並得廢止其檢定機構證書或檢定代表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