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其戶籍地時,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始得申請票價補貼。
前項票價補貼額度如下:
一、澎湖縣馬公機場航線及金門縣尚義機場航線:該航線定期班機全額客運票價之百分之二十。
二、連江縣南竿機場航線及北竿機場航線:該航線定期班機全額客運票價之百分之三十。
三、澎湖縣七美機場、望安機場航線及臺東縣蘭嶼機場、綠島機場航線:該航線定期班機全額客運票價之百分之四十。
搭乘前項所定離島與其離島間航線者,依其機場補貼額度較高者給予補貼。
設籍澎湖縣及金門縣之離島地區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其戶籍地與臺灣本島間者,除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補貼額度外,可另申請全額客運票價百分之十之補貼。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其戶籍地與臺灣本島間者,對於一百零二年全額客運票價調整前、後之金額,各扣除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補貼額度後之差額,可另申請票價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