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署航務組) ,接獲國防部核准通知之外國軍用航空器
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之資料後,應按日期登錄於中外航空器進
出本區飛航資料登記簿 (格式同附件四) 內,並同時通知空軍作戰中心 (
連絡組) 、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 (空協組) 及有關基地作戰組或飛管單
位。
前項軍用航空器需使用民航局所屬國際機場起降者,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
署航務組) 並將有關資料通知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