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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業者或其所聘僱之外籍駕駛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
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業者停業六個月以上或喪失法人資格者。但因合併後存續法人資格者
,不在此限。
二、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之職務經解任者。
三、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喪失執業資格者。
四、據以取得許可之文件或事實有虛偽者。
五、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前項第五款之情形,應由有關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