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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檢具超輕型載具規範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編號,
並將號碼標明於顯著之處。
超輕型載具申請自國外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超輕型載具規範申請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核准後,依法辦理進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