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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準用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