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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航空站地勤業之人員及裝備於跑道、滑行道或停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面作業安全,並接受航空站管制及遵守航空站管理規定。
前項人員及裝備進入跑道或滑行道前,應經飛航管制單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