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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航空站地勤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結束辦理地勤業務時,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辦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