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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民用航空局委託檢查航空器之機關或團體,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委託證書(如附件一)其有效期間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