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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空運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防部基於軍事需要對飛機、空 (地) 勤人員或修護設施有優先徵用權。
於徵用時,應將所需之數量、型別、人數以及預定使用時間、地點等有關
資料,通知交通部統一調配徵用;但因作戰緊急需要,國防部得通知民航
局逕行徵用,並以副本通知交通部。
其他機關需用飛機、空 (地) 勤人員或修護設施時,應徵得國防部同意後
依前項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