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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運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辦法實施動員之範圍如左: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各型民用飛機 (以下簡稱飛機) 。
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正、副駕駛員、領航員、飛航通訊員及飛航機械
員等空勤人員 (以下簡稱空勤人員) 。
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地面上擔任航管及飛機機身發動機及其附件維護
工作之技術人員,與養護機場勤務及支援裝備之操作人員 (以下簡稱
地勤人員) 。
四、與飛機有關之修理維護設施 (以下簡稱修護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