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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進倉存儲之貨物,應由運送人或貨主於艙單、提單或託運申請書上載明其
貨物名稱、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向航空貨運
站保證其正確無訛;未經載明或所載之事項與存儲貨物之內容不符者,其
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由運送人或貨主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