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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需在限制建築地區內營建超過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高度之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之公共建設計畫,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就政策需要審核後,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民航局邀集相關機關組成臨時審查會共同審查,在不影響飛航安全之條件下,經民航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申請營建,並應裝置障礙燈或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