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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除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對管制機場操作區內活動及機場附近飛航之航空器另有規定外,管制飛航之航空器應守聽航管單位適當之陸空語音無線電頻率,並視需要建立雙向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