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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體檢受檢人之體檢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規定之傷病情況,仍在進行發展而未達穩定狀態者或有下列疾病之一或見諸病史者,不得申請缺點免計:
一、人格行為異常或心理障礙者。
二、慢性酒精中毒或藥物成癮者。
三、癲癇者。
四、喪失知覺病史原因不明者。
五、曾施換心手術者。
六、裝置心律調整器者。
七、第一型糖尿病者。
八、腦血管病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