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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事故,包括航空器意外事件及危險事件。
航空器意外事件,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航空器意圖飛航,於發動機運轉中肇致人員受傷或航空器損壞者。
二、航空器非意圖飛航,於發動機運轉中肇致人員傷亡或航空器損壞者。
三、飛航中著火而未造成災害者。
四、飛航中發動機失效,或產生意外或不對稱之反推力者。
五、飛航中飛行操縱系失效者。
六、飛航中飛航組員有因疾病或受傷而喪失執行工作能力者。
七、飛航中因投擲或失落機件或物件,肇致地面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者。
危險事件,指航空器無論在空中或地面,發生有礙飛航安全之情事而未肇
致人員之傷亡或航空器之損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