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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6 條
符合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有關 B1 類、B2 類及 C 類航空器型別檢定訓練課程或航空器維護工作項目特定課程訓練標準之航空維修訓練機構,得從事B1類、B2類及C類航空器型別訓練,並得依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辦理B1類、B2類及C類航空器維修工程師術科檢定。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 B1 類、B2 類及 C 類航空器型別訓練之課程內容,應包括學科訓練、學科考驗、實作訓練及實作評鑑。
前項之學科訓練及學科考驗內容應包括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航空器維修工程師B1 類、B2 類及 C 類航空器型別檢定訓練課程大綱。
第二項之實作訓練及實作評鑑內容應包括依航空器型別訓練術科檢定綱要,從事裝備、組件、模擬機、訓練裝置或航空器之實作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