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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名稱,依下列規定: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其名稱依其組織法令之規定。
二、學校、法人設立者,其名稱應冠以訓練中心字樣。
三、學校、法人附設者,稱訓練中心,並冠以設立主體全銜附設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