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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1 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教學品質,應達到當年度受訓學員首次學科檢定考試合格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標準者,訓練機構應修正其學科訓練課程並送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