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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課程之分類如下:
一、檢定訓練課程:
(一)自用駕駛員訓練。
(二)儀器飛航訓練。
(三)商用駕駛員訓練。
(四)民航運輸駕駛員訓練。
(五)飛航教師訓練。
(六)機型訓練。
二、特定課程:
(一)駕駛員恢復資格訓練。
(二)飛航教師恢復資格訓練。
(三)特殊作業訓練。
三、地面學科檢定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