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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訓練機構應依民航局審定之各類訓練課程實施訓練,其內容未經核准不得變更;其訓練課程得與有關大專院校合作進行。
訓練機構應於開班後七日內,將參訓學員名冊報民航局備查。結訓後應發給結業證書(附件四)並於結訓後七日內將結訓學員名冊送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