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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維修員之檢定類別如下:
一、螺旋槳類別:
(一)一級:固定螺距式螺旋槳。
(二)二級:固定螺距式以外之螺旋槳。
二、無線電設備類別:
(一)一級:通信設備。
(二)二級:導航設備。
(三)三級:雷達設備。
三、儀器類別:
(一)一級:機械式儀器。
(二)二級:電器式儀器。
(三)三級:陀螺式儀器。
(四)四級:電子式儀器。
四、附件類別:
(一)一級:機械式附件。
(二)二級:電器式附件。
(三)三級:電子式附件。
五、特業維修類別:
(一)非破壞性檢查試驗及處理。
(二)緊急及救生裝備。
(三)配件修造。
(四)其他經民航局核定者。
六、發動機類別:
(一)往復式發動機。
(二)渦輪式發動機。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類別,經民航局檢定後得限制其件號、型別或廠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