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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普通航空業請領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普通航空業應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換、補發。
普通航空業申請英文版及換、補發前項許可證時,應分別繳納製作及換、補證費每張新臺幣二千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