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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普通航空業與執行飛航有關之合約、委託書、搭載乘員名冊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