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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航空器登記、換補發登記證書,其每架、每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三、航空器抵押權登記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四、航空器租賃權登記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五、塗銷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六、註銷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七、登記證書之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