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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飛航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代理人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於入境一工作日前向飛航服務總臺申請核准。
前項以電報申請者,應參照申請書所列項目逐一填列,並依編號順序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