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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外籍航空器因故迫降於國境內任何場、站時,應於降落後向該場、站管理人員報告降落原因,俟查明核准後,始能繼續飛航。